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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19 来源:夏积仁

 一、大学体育课教学成绩评定办法

1. 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由专项教学(理论、技术)、身体素质和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2. 专项、身体素质和平时表现等由各主讲教师按学院有关大学体育成绩评定办法具体实施。

3. 大学体育课程不得免修,如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凭慈溪市人民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需附原始病历)证明或残疾证,由学生本人申请、基础学院审批后,可修读《大学体育保健课程》,考核合格者可取得成绩和学分,成绩登记为“合格”。

4. 学生在修大学体育课时,若成绩低于60分必须重修。

5. 学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病、事、公假)累计达1/3教学时数或无故旷课3次以上者,均不能参加本学期考核,必须重修。

6. 加分与扣分

    1)凡代表学院参加体育赛事的正式运动员,根据其平时训练、比赛情况,该学期的体育成绩总分可加分,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的加5分。

    2)在学期内获国家三级运动员称号者加3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加5分。

    3)大学体育课中学习态度一项最高扣5分。

    二、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础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