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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18 来源:夏积仁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从2007年9月开始,我院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标准》由教务部、学工部、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等共同组织实施。为了使《标准》的测试更科学、准确、方便,尽可能减少测试的中间环节,《标准》中的各项指标均由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测试,按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记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一)《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二)大学组测试项目为五类,具体项目如下:

    第一类:身高、标准体重

    第二类:肺活量体重指数

    第三类:50米跑、立定跳远

    第四类:坐位体前屈、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第五类: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单项指标与权重

单项指标

权重(%)

体重指数(BMI)

15

肺活量

15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

    (三)测试组织安排

    每学年由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具体安排、组织测试,测试检录时务必携带两证(校园卡、身份证)。

  1. 大学一、二年级学生测试安排

  根据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的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体育任课教师带领,协助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在第12周前完成测试,第16周公布测试结果。

    2. 大学三、四年级学生测试安排

    由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协助,以班级为单位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分批进行测试。原则上在第12周前完成测试,第16周公布测试结果。

    3. 补测安排

    每学年第二学期的2-12周为补测期(四年级要求在2-6周完成补测),补测成绩在第16周公布。

    (四)《标准》中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方法、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按照教育部(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体测的学生,凭慈溪市人民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需附原始病历)证明或残疾证,均可向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的评选;其他各种奖项评定要求《标准》及格以上。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只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该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基础学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五、因病或身体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体测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由所在学院统计汇总后报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可参加当学年的补测。

  六、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过程中若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的第三章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认定。一经认定,当年体测成绩为“0”分,并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补测。

七、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础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解释。